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学习辅导报告
(2011年1月20日)
席 岫 峰
学习贯彻好新《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党建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的领导,提升高校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学习贯彻《条例》谈几点学习体会,与大家交流。
一、正确认识《条例》的地位作用
中央印发新《条例》后,各高校都在组织学习,去年11月下旬,中组部、教育部在还举办了培训班,对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工作部门及部分高校有关领导进行了专题培训。究竟怎么看这部新修订的《条例》?中组部领导同志有句高度概括的话:《条例》是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新《条例》这种重要地位作用,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条例》是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的具体体现。1996年《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颁布以来,我们党在理论创新上不断取得重大成果,明确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同时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做出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形成了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五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新《条例》通篇贯彻并充分体现了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以及党中央对高校党建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特别是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高校党建的新要求,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高校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改进高校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例》是高校党的建设新经验的系统总结。近年来,广大高校党组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主题,紧密联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职能任务,不断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认真研究解决面临的新情况、新课题,创造和积累的许多新鲜经验。新《条例》适应形势任务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高校科研组织方式、内部管理模式的深刻变化对高校党建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吸收了各地各高校党的建设的新经验,修订完善了一些已有的规定,并把一些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升华为制度成果,体现到《条例》中来。这是对十多年高校党建创新成果的一次系统总结,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高校党建特殊性规律的认识,也符合高校实际,体现了高校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愿望。
第三,《条例》是高校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新《条例》着眼于高等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办什么样大学、怎样办好大学”这一核心问题,就如何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从制度层面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党组织的指导思想,高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组织设置、工作定位、主要职责,以及党对高校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原则、任务要求,为高校各级党组织开展好工作、发挥好作用指明了目标方向,并提供了基本规范和法规依据,是高等学校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对于进一步提升高校党建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四,《条例》是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邓小平讲:“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要办好中国的高等教育,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高校党的组织功不可殁!这次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中央及时印发了新《条例》,并适时召开了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对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这是适应高校面临的形势任务,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由大到强历史性转变的必然要求。这次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制度形式明确和规定了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和高校党的工作一系列具体要求,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好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确保校园的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修订内容
1996年3月,中央颁布了第一部《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十多年来,这个《条例》的实施对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校管理体制发生的深刻变化,原《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任务和高校党建工作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按照中央要求,从2008年3月开始,由中组部、教育部联合组成《条例》修订工作组,遵循“坚持党的领导、落实新的要求、总结新鲜经验、保持相对稳定、体现于法周延、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对《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至2009年11月基本完成,2010年8月,在教育规划纲要印发后,《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新《条例》共九章36条,与原《条例》(共八章31条)相比,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在制定条例目的上,提出了“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的新要求,目的性更加鲜明。制定条例依据,除《党章》外,增加了“有关法律法规”字样,强化了依法依规的理念。
第二条,在指导思想上,增加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在教育方针上,由“一个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变为“两个服务”(增加了为人民服务),接班人培养由“德智体”三位一体修改为“德智体美”四位一体,使办学的指导方针更为全面科学。
第三条,在高校领导体制上,坚持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并没有变。增加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明确了组织原则和实行这种体制的基本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关于高校党委任期,由4年改为5年,与行政班子任期相一致,并增加了“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规定。
第五条,关于学校常委会向党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强调了“定期”报告的要求。
第六条,关于学校党委内部机构设置,增加了设置“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关于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设置。一是重新界定了设置形式(党委、总支、直属支委)、党员人数、审批权限。二是修改了任期。将院(系)党委任期4年、总支3年,调整为院(系)党委每届任期3年或4年,对总支的任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灵活性。三是规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对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规定,由每届任期2年,修改为每届任期2年或3年。这也体现了灵活性。
第九条,对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做了新的界定。提出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并规定“要将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关于校党委的定位和职责。
在职能定位上,明确了“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在主要职责上,不仅增加了新内容,而且更加明确具体:
第一项职责,关于办学指导方针。增加了“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新要求,强化了党的组织原则、依法管理学校和学校科学发展的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将“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改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些修改提法不仅更加全面规范,也反映了时代要求。
第二项职责,关于审议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增加了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稳定”的内容,体现了对学校宏观管理和稳定工作的高度重视。
第三项职责,关于学校内部管理,增加了“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以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强化了党管组织、党管班子、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和职能。
第四项职责,关于党的建设工作。强调“党要管党”,并增加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要求。
第五项职责,关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这是根据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增加的新规定。
第六项职责,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增加了“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要求。
第七项职责,关于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职责,沿用了已有规定。
第八项职责,关于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增加了“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的新要求。
第十一条,关于院(系)单位党组织定位和职责。做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在职能定位上,规定院(系)级党组织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是在发挥作用方式上,由“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修改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三是在具体职责上,增加了加强党组织“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
第十二条,关于教职工支部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责。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三是在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服务党员的要求。四是要“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十三条,关于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责。这是新增加的内容。不仅明确了学生支部委员会的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的定位,而且规定了五个方面的主要职责。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新《条例》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单独列为一章,体现了对高校纪检工作的高度重视。
第十四条,高校纪检委设置、产生方式沿用了原《条例》的提法。
第十五条,增加了“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的新要求。
第十六条,关于高校纪检委领导体制及职责。明确了高校纪检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规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和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同时对高校纪检委职责增加了三条职责:一是有权“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是负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职责。三是负有“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职责。
第五章,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关于党员教育。提出了“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的工作目标。在教育内容上,增加了“党的基本纲领”教育。
第十八条,关于党员管理。增加了三项新规定:一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评议制度”,二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三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关于关爱党员和服务群众。是新增加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关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是新增强的内容,这是适应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做出的新规定。
第二十一条,关于党员发展。强调了要“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关于党校建设。沿用了原有规定。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关于校党委管干部。增加了四项新规定:一是干部选拔,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二是用人标准,在坚持“德人兼备”的基础上,强调“以德为先”;三是选任干部,要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四是中层干部任免,规定设立常委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委会票决制。这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第二十四条,关于院(系)党组织管干部。基本上沿用了原有提法。但删去了“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后备干部、“三方面”干部队伍建设。基本上沿用了原有提法,增加了“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关于校党委管人才。这是贯彻党管人才原则,适应人才强国战略需要做出的新规定。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关于校党委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在原有基础上,突出强调了要“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并规定要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体现了“全员育人”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增加了三方面内容要求:一是民族团结教育;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三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
第二十九条,关于德育教育工作。这是新增加的内容,突出强调了两方面:一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高校的根本任务;二是发挥主渠道作用、拓展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关于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在强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基础上,要求“定期分析师生员工思想动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删去了“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的提法。
第三十一条,关于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有两项新规定:一是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二是要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沿用了原有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界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这是针对当前高校两种办学体制而提出来的。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的修改与完善,概括起来说:增加一章(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五条(第13条,大学生支委会职责;第19条,党组织关爱党员和党员服务群众;第20条,党内民主建设;第26条,党管人才;第29条,大学生德育教育;三段(第3条,党的民主集中制;第10条,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第29条,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充实13处:(第1条,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第2条,工作指导思想;第6条,校党委工作部门设置;第9条,基层党支部的设置;第10条,校党委职能定位和职责;第11条,院系党组织职能定位和职责;第12条,支委会职能定位和职责;第16条,纪委领导体制和职责;第17条,党员教育;第18条,党员管理;第21条,党员发展;第23条,党管干部;第28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删减2处:第一处在第24条,删去了原《条例》关于院(系)党组织“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的内容。第二处在第30条,删去了原《条例》关于“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的提法。
三、深刻理解《条例》的修订重点
新《条例》涵盖了高校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纪律检查、党员队伍建设、干部和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等各个方面,但重点是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修改:
(一)关于坚持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深刻理解这一问题,无论是在认识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条例》强调坚持高校的这一领导体制,应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第一,这是坚持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的必然要求。高校是青年的荟萃之地、人才培养的摇蓝。我们常讲一句话: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掌握人才能事业兴旺!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这是关乎党和国家未来和事业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坚持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不仅是一种执政的理念,更是一种执政的责任。就实现党的领导方式来说?与其它政党相比,我们党不仅靠制定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领导,还有一个最大特点和优势,就是重视在各类基层单位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通过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以实现党的领导。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在各类基层单位中的实现形式是有所不同的,《党章》规定了各类基层单位中党组织的定位和职能,在高校就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时我国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高校的社会主义性质。了解中国近代历史的人都知道,中国人选择共产党、选择社会主义,这是经过长期探索实践、负出了多少人生命的代价而做出的理性选择。这不是哪个人、哪个集团意志所决定的,而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所以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个历史的结论。要坚持高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好党的教育方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保证高校培养的学生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就必须坚持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邓小平同志讲: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实践也证明,只有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发挥好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高校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才能保证高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对实行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问题,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要从中国的发展历史和具体国情来认识。
第二,这是高校领导体制长期探索发展的历史选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的领导体制几经变革,经历了发展、改革、完善的历程,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大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后至文革期间,对高校领导体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实行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等制度,文革期间,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受到极大冲击,革委会成为高校的领导权力机构。
第二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5年,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这种体制对于高等教育战绩拨乱反正,克服当时高校内部管理的混乱局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由于思想认识所限,具体制度、措施没有跟上,长期以来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第三阶段,从1985年至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高校逐步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的行政办事效率,但在客观上淡化了高校党的领导作用,其消极影响,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有所显现。
第四阶段,从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今,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1990年至今召开的19次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反复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而确立了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法律地位。
第三,这是着眼解决高校领导体制运行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从总体上看,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正在不断完善,高校党委和行政的议事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但这一领导体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少数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对高校党的工作存在模糊认识,看不到党组织在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高校党建工作不重视、不关心、不支持,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不高。二是有些学校片面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为党委领导就是党委书记领导,校长负责就是校长个人负责,还有人讲,“领导的不负责,负责的不领导。”三是长期以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一些学校党委和行政职责分工不清晰、议事决策程序不规范、书记和校长关系不协调。针对以上突出问题,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的领导,完善高校领导体制,新《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
一是强调了高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并通过统一管理党政干部和人才,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就对高校党委的地位和作用做出了更完整、更全面的概括。
二是明确了高校党委的工作机制。新《条例》提出高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就确定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运行规则和方式。
三是充实了高校党委的主要了职责。新《条例》详细列举了高校党委的八项主要职责,使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目标任务更加清晰、实现途径更加明确、落实措施更加具体。
总之,无论是从讲政治的要求,还是从历史的、法律的和现实的角度来看,都说明了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极端必要性。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在实践中执行好这种领导体制?我觉得,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五对关系”:①党委书记与党委的关系、②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③党委书记与校长的关系、④党委常委会与校长办公会的关系、⑤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关系。对此,我想结合学习《条例》,谈以下几点认识:
1.“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个人领导。党委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是是党委会的召集人、党委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要善于把方向、统全局、抓班子。
2.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对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党委做出决议后,校长要认真执行和组织实施。
3.对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党委包括党委书记,要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4.要科学界定必须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讨论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这是处理党委会与校长办公会关系的关键所在。那么何谓“重大事项”呢?根据《条例》的规定,比较明确或清晰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办学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⑵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⑶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⑷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
⑸制定人才政策,健全激励机制,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工作环境;
⑹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⑺涉及学校政治稳定与社会安定的突发事件的处理。
还有一些重大问题,《条例》虽然没有具体明确,比如涉及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学校重大建设项目或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也应提交党委来审议。当然,对《条例》没有明确的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需要依据有关法规,结合高校实际,具体研究确定。
5.无论党委书记还是校长,都要摆正位置、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增进共识,事业为重、互相支持,按章办事、和谐共事。
6.依法办学、民主管理是学校发展的重要保障。学校领导要不断增强依法办学治校能力,努力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重视发挥学术委员会、职务评聘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重视发挥职代会、教代会、工会、党外人士代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关于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高校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位置,是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是党在高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战斗堡垒。随着办学规模扩大,管理重心下移,有的院(系)相当于2000年以前一所高校的规模,成为大学内部的管理中心和资源配置中心。面对新的形势,如何进一步明晰院(系)级党组织的职责定位,如何进一步完善院(系)级党组织的工作机制,如何进一步发挥院(系)级党组织在推进院(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和高校积极探索加强院(系)级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有的规定,高校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有的在院(系)党政负责人的配备上,采取交叉任职、定期轮岗等方法;有的高校规定,院(系)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具有否决权,等等。其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实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中组部和教育部联合修订工作组在修订《条例》的过程中,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为,实行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在征求意见时,也得到了各地各高校的普遍欢迎和广泛认同。
为了将这种有效的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新《条例》从两方面完善了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机制。一是正式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为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规定院(系)级党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这就使得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发挥和履行职责有了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明确列举了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六项主要职责,增加了“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以及“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等内容,扩充了院(系)级党组织的职责范围,也为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关于健全和完善高校基层党组织。高校基层党组织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对发挥高校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确保高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随着高校内部教学、科研的组织方式的改革调整,原有的系、教研室的组织模式被打破,多元化的教学、科研、管理模式开始出现。特别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能力,高校院(系)内部形成了实验中心、教学中心等跨学科单位,成立了不少独立设置的科研项目组、课程改革研究组、创新团队和跨学科、跨院(系)甚至是跨学校的科研机构,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有效性出现了新的问题。如何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探索在师生集中居住的社区、学生社团以及新体制科研机构等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单元中设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和发挥党组织作用,成为摆在高校各级党组织面临的重大课题。
按照有利于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原则,新《条例》从三个层面对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作出了调整和完善。一是在学校层面,《条例》明确规定高校党委每届的任期为5年,从而统一了高校党委的任期,使高校党委的任期与行政班子的任期相一致。二是在院(系)层面,《条例》分别规定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从而明确了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设立标准。三是在党支部层面,新《条例》规定,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按照这种既符合实际、又详细具体的原则来设置党支部,对于实现基层党组织的全面覆盖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关于加强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文化氛围,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高校办学规模扩大,办学形式多样化,办学资金来源多元化,高校的廉政风险也越来越大。高校违纪违法案件仍处于多发阶段,大案要案和学术腐败事件偶有发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生等成为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同时,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本身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贪图安逸,奢侈浪费,享乐主义严重;有的自我约束、监督意识不强;有的党内廉政建设责任意识不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监督机制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
为了加强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新《条例》专门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独立成章,就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机制、主要职责等作出新的规定。一是对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出了新规定,要求“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体制,新《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并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三是进一步充实了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新《条例》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内容,从而使高校纪委的职责更加全面。
(五)关于加强高校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活动的主体。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基层党建工作的永恒主题。当前,高校党员队伍建设发生了重大变化,对高校党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是随着高校开放办学和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的变化,高校教师、大学毕业生的流动性增强,高校流动党员大量增加,管理难度加大。二是高校党组织对党员的服务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还不够健全,党员服务群众的渠道还不够通畅。三是青年教师入党积极性不高,大学生入党动机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高校党组织在高层次人才中发展党员存在一定难度。
根据这些问题,新《条例》对高校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的内容进行了拓展。一是提出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的新要求。二是完善了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的具体措施,突出强调了加强高校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任务,丰富完善了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的内容。三是增加了健全党员服务体系的内容,要求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明确了党组织服务党员、党员服务群众的具体内容。四是进一步突出了党员主体地位。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途径。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新《条例》规定“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这有利于在整体上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党员队伍质量。
(六)关于加强高校人才队伍建设。高校是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和各类优秀人才的聚焦地,在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高校的人才工作是党的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和高校内部教学科研方式、组织管理体制的深刻变革,高校人才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一是高校教师来源渠道更加多元,海外归国高层次人才比例逐年增加,流动性日益增强,在改善学员结构的同时,也带来了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的多元化。二是高校内部评价机制不完善,片面强调学术文章发表和学术研究成果,在职称晋升、评奖评优指挥棒的驱使下,出现了教学与科研相比,教学方面投入不足;公共事务与个人学术发展相比,公共事务投入不足等现象,使得高校人才工作的评价导向相对模糊。三是一部分优秀青年人才看不到自己成长中组织的作用、看不到别人的作用,降低了党组织在青年人才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增加了高校人才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应对人才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新《条例》专门将原来的第五章“干部工作”拓展为“干部和人才工作”,并充实了有关规定。一是在高校党委主要职责的规定中,增加了“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赋予了高校党委一项新的重要使命。二是明确了高校开展人才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提出了“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三是明确了高校开展人才工作的方法,从政策、机制、环境、教育引导等方面,对高校人才工作的方式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关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优良传统,是高校党组织的一项主要职责。多年来,各地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特别是深入贯彻中央16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不断加强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随着世情、国情的深刻变化,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任务更为繁重。从国际情况看,西方敌对势力一刻也没有放松与我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和较量,高校师生始终处于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图谋的最前沿。面对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冲击,某些腐朽的生活方式对师生的影响不可低估。从国内情况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一些社会问题影响到高校师生的价值取向、思想认识和行为方式,大学校园成为各种社会思潮产生和传播的主要场所。从大学生自身特点来看,广大青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这些都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对高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是明确了高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要求。规定“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要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二是强调高等学校要把立德树人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并增写了“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以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等内容,丰富了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三是充实完善了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根据高校师生员工特点,提出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提出建立全员育人、人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明确提出高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保障措施。对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比例、措施体系、保障机制等,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科学有效地贯彻《条例》
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不仅需要对《条例》的基本内容和重点问题有比较深刻的理解,更需要把握好《条例》的核心主线,树立科学的工作理念并抓好关键环节。
(一)把握三条主线
第一,是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这是高校党建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根本原则。围绕这一根本原则,新《条例》从制度层面明确了高校党委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比如,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等等。我们学习贯彻《条例》,必须首先强化这种执政理念、政治责任,自觉做到坚持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动摇,坚持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不动摇,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不动摇,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提供根本保证。
第二,提升党建科学化水平。这是高校党建必须面对思考的一个重大命题。针对这一重大命题,新《条例》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好大学这一根本问题,着眼推进高校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就健全完善高校的领导体制、工作运行机制,科学设置高校党的组织,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提高高校党建的科学化水平,归根到底是要遵循高校的办学规律、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规律,准确把握高校党建的特殊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要坚持以科学理论指导高校党建,以科学制度保障高校党建,以科学方法推进高校党建,使高校党建工作更加符合全面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三,推进党建工作创新。这是高校党建必须始终把握的一个核心主题。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十七大确定的党的建设主题。江泽民同志强调:创新是一个政党永葆旺盛生机活力的动力源泉。新《条例》不仅用规章制度的形式确定了一些创新性成果,同时《条例》也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给基层工作创新留出的空间。要把新《条例》贯彻好,同样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各高校情况不同,如何具体执行,也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创新。我们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世情、国情、党情以及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深刻变化,使高校党建面临的新课题层出不穷。坚持用创新的眼光认识问题、用创新的思维研究问题、用创新的办法解决问题,才能使高校党建在适应中改进、在改进中加强,保持党的先进性。
(二)强化十大理念
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要注重强化以下十个方面工作理念: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我们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高校党组织必须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目前高等教育正处于“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次中央把新修订的《条例》与《教育规划纲要》配套印发,目的就是为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和制度保障。所以,我们一定要树立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用推动和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果来检验党建工作的成效。
二是把握方向、引领发展。这是高校党委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要从根本上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好大学”的问题,关键在于发挥好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校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好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高校党委必须时刻牢记肩负的重大责任和使命,切实加强对高校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为学校的健康发展引领方向、提供保证。
三是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是学校的根本任务,也是高校党组织肩负的神圣职责。高校党组织必须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把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教育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既重视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更重视他们的思想品德提升和人格作风养成,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
四是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校党委作为学校领导核心,对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在校内外各种矛盾“触点”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隐患很多。高校稳定是高校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作为学校党委,包括学校党政一把手,要时刻牢记守土不仅有责、更要尽责的思想,认真落实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
五是依法治校、按章办事。这是实现党对高校领导的重要途径,也是做好高校党建工作重要保证。高校党组织要贯彻执行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核心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改进领导方式,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同时要支持校长按照高等教育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通过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保障和监督这些重要制度的执行来实现对学校的宏观管理。
六是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服务群众是我们党的宗旨。领导的本质也是服务。高校党组织必须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在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同时,要注重人文关怀,切实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关怀人才的成长和工作,关心职工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努力创造激发创造活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六是发扬民主、凝聚共识。高校党员干部文化素质高、民主意识强,对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也比较高。新《条例》对发展党内民主做出规定,这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有很强的针对性。要结合贯彻《条例》,认真执行好民主集中制,党代表任期制,提高决策民主化水平;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
七是基础工程,常抓不懈。高校基层党组织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必须常抓不懈、常抓常新。从根本意义上讲,高校的党建工作,根基在基层、活力在基层、动力也在基层。要重视抓好高校基层党支部建设,在优化组织设置、选好配强带头人、创新活动方式、建好活动阵地、健全规章制度多下功夫,充分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推动学校发展、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打牢基础、提供保障。
九是发挥优势、抢抓机遇。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注重抓好高校党的建设,这是我们优势所在,也是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要善于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变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优势。同时,要把握和利用好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提供的机遇,全面推进学校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解决好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升高校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十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抓好高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这是高校党组织义不容辞的份内职责。校党委作为学校的领导核心,对高校党的建设抓得如何,也直接决定着整个学校的状况。学校党委必须承担起抓好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以党的建设去推动和促进学校各项建设,以优良的党风为引领,正校风、促教风、带学风,营造学校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就高校党建工作来讲:把握办学方向是根本,促进中心工作是目的,抓好立德树人是核心,确保校园稳定是前提,加强基层组织是基础,注重抢抓机遇是阶梯,服务党员群众是责任,发展党内民主是动力,强化依法治校是关键,坚持从严治党是保障。
(三)抓好五项工作
1.抓好学习培训。这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区别情况提出相应的培训要求。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分期分批对党委组织部门、教育工作部门和高校党委领导干部、党务工作者进行专门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座谈研讨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深入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同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宣传修订颁布《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精神,宣传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条例》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学习贯彻《条例》的舆论氛围。
2.健全完善制度。《条例》作为一个党内基础法规,涉及高校党的建设各个方面,许多规定和要求还是宏观的、原则的。贯彻落实《条例》,要在细化、具体化上下功夫,建立健全系统配套的制度规范和实施细则。新《条例》重在明确原则、引领方向;各高校制定实施细则,重在联系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一是修订已有制度。要对照《条例》认真梳理有关高校党建工作的制度规定,符合的要继续坚持,不完全符合的要进行修订完善,基本不符合的要及时予以清理废止。二是细化原则规定。要根据本学校实际,将《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规定的法规依据、具体内容、操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以便把《条例》的精神落到实处。比如,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需要科学界定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校长办会会(校务委)的职责权限和组成人员,健全完善会议议事规则,明确决策范围(特别是讨论决定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范围)和决策程序。再比如,实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需要明确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制定具体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等。三是提炼成功经验。要以《条例》为遵循,着眼于解决本学校党的建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总结高校党建工作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提炼升华为制度性规定,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涵。
3.加强班子建设。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高校党的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但制度规定是靠人来执行的。再好的制度设计如果没有得到认同,或者缺乏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校党委班子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抓好班子建设尤其是思想政治建设至关紧要。要加强对校党委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规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班长与班子成员的关系;深刻理解、正确处理好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与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开展工作的关系,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
4.落实保障措施。一是落实领导责任。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高校党建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党委重视、书记带头、党员领导干部人人有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二是提供有力保障。要投入必要的经费和人力、物力,为学习宣传《条例》提供保障;要将党务干部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注重配齐、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尤其是党组织带头人,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加强高校党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三是抓好监督检查。适时对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开展集中检查,掌握面上进展情况,查找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要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既作为评价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依据,又作为评估高校办学情况的依据。
5.搞好工作结合。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教育规划纲要》和《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四大职能,创新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载体,增强组织活力、激发党员动力,进一步拓宽高校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带动各类组织和广大师生员工立足岗位创先进、争优秀、做贡献,为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