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明确发展党员工作各层次、各环节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党总支对发展党员工作全面负责。党总支书记按照《党章》、《细则》规定,领导学院的发展党员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要职责:
1.主持召开党总支会议、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
2.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做出总体规划。
3.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讨论、审议、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根据规定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4.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认真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组织查处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的人和事。
第三条 组织员的责任。组织员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参谋助手和“督查员”,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指导分管党支部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及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工作 ,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作,及时主动向学院提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发展对象进行认真考察。按照规定审阅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背上级关于党员发展规定的现象。
3.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并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
4.指导和督促基层党支部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四条 基层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1.具体负责本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及时主持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本支部师生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严格把握发展党员各阶段程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训教育工作;明确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
2.向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宣传党的基本理论,讲解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3.负责积极分子入党材料的审阅和考察工作。认真整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4.指导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做好发展对象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前的公示工作。推荐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的培训学习。
5.主持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形成决议,并签名盖章,及时将讨论结果报党总支审议。
第五条 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1.经常找被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谈心,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并及时向支部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2.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及时建议支部将其列为发展对象;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所联系的发展对象情况。
4.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六条 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谁培养介绍谁负责,谁考核发展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议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问题,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成检查、通报批评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不能排除外界干扰,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采取欺上瞒下,拼凑入党材料,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
2.不认真审查入党材料,致使出现抄袭或网络下载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和审议预备党员中,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给发展党员工作带来直接影响的。
4.组织员不够深入细致,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人予以通过,导致总支审议、党委审批失误的。
5.入党培养人(介绍人)工作敷衍,对考察对象不进行教育帮助,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未能向党支部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的。
6.对公示中或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基层党支部在党员发展工作中发生违纪行为或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调查、不处理或者将群众来信等情况泄露给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后果等。
7.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丢失,或篡改档案材料的。
第七条 违反党章规定,因上述原因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八条 对于具备发展条件,而不重视培养积极分子,连续两年不发展党员的教职工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将对负责人进行提示或诫勉谈话。